

2023年4月18日,欧洲议会正式表决通过了欧盟“碳边境调节机制” 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,CBAM),又称欧盟碳关税。关于欧盟碳关税,您了解多少?我们精心准备了关于CBAM的Q&A,快来一起看看吧!
A: 并不是。
2019年12月,欧盟委员会首次在《欧洲绿色协议》中正式提出“碳边境调节机制”(CBAM),该机制也被称作“碳关税”。
2021年7月,欧盟委员会发布“Fit for 55”一揽子立法提案,在此次“Fit for 55”计划中,欧盟公布了碳关税政策立法提案,正式启动立法进程,这也是全球首个碳关税政策。
A: 目前还在立法进程中。
CBAM立法进程如图 1。2023年2月9日,欧洲议会环境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(ENVI)以63票赞成,7票反对,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。2023年4月18日,欧洲议会以487票赞成,81票反对,75票弃权,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。这也标志着CBAM立法距离最终通过还有最后一步:获欧洲理事会批准。一旦获批,该法案会在《欧盟官方公报》上正式发布,并在发布20天后生效。

图1 CBAM 立法议程
CBAM到底是什么意思?
A: 欧盟的CBAM是基于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相应的关税,使进口商品承担的碳成本与欧盟境内企业同类产品的碳成本相同。
其工作原理如图 2,出口国以中国为例,假定对于纳入CBAM的产品A而言,不同生产水平下的碳排放量排序为:中国平均水平>欧盟可获得免费碳配额的基准水平(以下简称“欧盟生产水平”)>中国先进水平。
在配额免费发放的情况下,仅有出口产品A到欧盟的出口国生产商(以中国为例)需要支付CBAM费用。CBAM所收取的费用对应的碳排放范围为:中国生产产品A(以平均水平为例)的碳排放量超出欧盟生产水平对应碳排放量的部分(即图 2中“CBAM收费范围”部分)。换言之,若中国生产产品A对应碳排放量低于欧盟,则无需支付CBAM费用。
在取消免费配额的情况下,欧盟生产商需为其生产产品A产生的碳排放付费,其付费方式为购买碳配额,出口产品A至欧盟的中国生产商同样需要对产生的碳排放付费,其付费方式为缴纳CBAM费用(需要注意的是,此处为便于理解进行该表述,实际CBAM的缴纳主体为欧盟进口商,而非直接由生产商缴纳)。在这种情况下,出口产品A至欧盟的中国生产商均需负担该费用,其碳排放水平高低仅影响其需承担的费用多少。

图 2 CBAM基本工作原理
欧盟碳关税政策覆盖哪些行业?
A: CBAM征收的行业覆盖范围为:钢铁、水泥、化肥、铝、电力和氢。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,也包括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(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)及少量下游产品,如螺钉和螺栓以及类似的钢或铁制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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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碳关税是如何计算的?
A: CBAM税费=CBAM税率×碳排放量=(EU ETS碳价-出口国碳价)×(产品碳排放量-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)
其中:
(1) EU ETS碳价: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;
(2) 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温室气体:二氧化碳(CO2)、一氧化二氮(N2O)和全氟化物(PFCs);
(3) 碳排放量核算边界:主要为直接排放(针对钢铁、铝、氢三大行业),特定情况下还包含使用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(针对水泥、化肥、电力三大行业);
(4) 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:
① 简单商品(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),碳排放量=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总量;
② 复杂商品(即使用简单商品进行再加工的产品),碳排放量=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+所使用的简单商品所隐含的直接碳排放量;
(5) 出口国碳价:欧盟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国(即出口国)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。
欧盟碳关税何时开始征收?
A: 按照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22年12月18日确定的最新协议,CBAM整体时间进度安排如表 1,将在2023年10月开始过渡期,2026年正式开始征收费用,同时欧盟碳市场配套了免费配额逐步削减计划(如图 3)。在过渡期结束前,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是否将CBAM纳入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其他有碳泄露风险的产品,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,目标是到2030年包括欧盟碳市场涵盖的所有产品,同时,欧盟将评估间接排放的计算方法和纳入更多下游产品的可能性。


图 3 欧盟免费配额削减进程及相应CBAM需承担量
CBAM费用如何进行清缴?
A: 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。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,经批准后成为“授权申报人”(注册进口商)才能进口相关产品。每一个注册进口商将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。
在清缴时间节点方面,CBAM并非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,而是在第二年的1~5月期间统一结算。
具体流程如下:
(1) 申报清缴。在每年5月31日前,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,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(即CBAM证书)数量。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;
(2) 回购注销。年度清缴完成后,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,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,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%。若回购后,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,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;
(3) 处罚方式。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,则进口商(即申报人)将受到处罚,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,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;
(4) 二次交易。目前,CBAM证书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暂不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