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A:初期阶段CBAM将适用以下进口商品:水泥、钢铁、铝、化肥、电力和氢气。这些行业的碳排放量将达到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行业的碳排放量 50%以上,并且存在最大的碳泄漏风险。
CBAM附件I规定了CBAM适用的产品(统称CBAM产品),仅包括钢铁、水泥、肥料、铝、氢和电等行业的产品,具体要看产品的欧盟海关编码(简称CN code)。CN code与世界海关组织HS code的前6位相同。


图:CBAM适用的产品类别

A:过渡期结束前,欧盟将评估是否扩大范围。如:可能逐步纳入有机化学品、塑料和下游产品。

A:CBAM法规合规责任(包括报告申报与碳关税缴费)明确归于欧盟境内进口商--从第三方国家/地区(非豁免国家/地区)进口受监管产品,无论是自用还是转售,这些欧盟进口商都需要。
(1)注册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,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3月31日开放了CBAM申报人登记系统,以便企业尽早启动授权流程;
(2)报告产品隐含碳排放数据;
(3)从2026年起购买CBAM证书。
*相关指南可在CBAM网站的“授权管理模块”部分获取。

A:《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 2023/956 号条例》范围外的第三国和地区豁免来自以下国家的商品:
--冰岛
--列支敦士登
--挪威
--瑞士
豁免来自以下地区的商品:
--布辛根
--赫里戈兰
--利维尼奥
--休达
--梅利利亚
向欧盟关税领土进口电力的本条例范围之外的第三国和地区
【欧盟委员会根据第2条第11款增加或删除的第三国或地区】
其他豁免机制:单价极低的个人物品或军事用途商品、退货、最低重量阈值。
【2025年2月26日,发布CBAM修订案中,拟定豁免最低重量阈值——欧盟进口商(关务代表)全年累计进口不超过50吨(不含氢和电),但该提案尚未生效,但旨在简化小型企业的合规程序。】

A: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的实施对非欧盟出口商及生产商产生显著的传导效应。尽管法律合规责任(包括申报与缴费)明确归于欧盟进口商,但境外生产主体仍需履行以下关键义务:
(1)提供的完整排放数据(2026年起,经第三方核验);
(2)通过技术升级与流程优化持续降低产品隐含碳排放,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(排放量越低,CBAM相关碳成本相应减少)。该机制实质上构建了全球供应链的碳管理范式——进口商须建立与供应商的深度协作机制,既要精准获取生产环节排放信息,更要通过商业激励推动其低碳化转型。




